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覃光:
你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查获,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经书面告知要求30日内接受处理,依然未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将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22年8月9日21时10分, 覃光驾驶牌号为桂RZ377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同济大道/江南大道路口10米路段,因实施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执法视频、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车辆信息核查结果、检查车辆确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覃光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收缴牌号为桂RZ3770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罚款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限制其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
你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需要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应自本公告结束(公告期7日)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联系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李警官、黎警官(地址: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105号,电话:0775-4789280),听证的请联系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警官、韦警官(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1064号,电话:0775-4290096),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
2022年9月18日
图文:二大队
采编:李良意
责编:莫清清、傅 瑜
审核:廖宇娟
●百日行动丨阖家团圆日,交警坚守时!向中秋期间所有一线执勤交警致敬!
●守护团圆·节日我在岗 || 这个中秋,贵港交警好人好事不间断......
●百日行动 || 贵港交警开展中秋统一整治行动!这些“醉猫”挨了!
●警路联合进乡村,寓教于乐说安全
0771-12340是自治区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对全区群众安全感的调查电话,如果您接到这个电话,请不要拒绝,请您给我们美丽荷城贵港作出肯定的回答,为贵港交警点赞,因为您的回答与贵港的形象直接相关,您的肯定和满意就是我们全市公安交警的最大工作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