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氧储罐与公路之间安全距离,液氧储罐与厂房安全距离

首页 > 车主 > 作者:YD1662023-05-07 18:21:35

液氧储罐与公路之间安全距离,液氧储罐与厂房安全距离(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应急罚〔2021〕39 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建工集团一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青秀区伶俐镇民兴路6-1号        邮编: 53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剑平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液氧储罐与厂内道路的距离2.5米,小于10米;

2.氧气储罐与丙烷气化间、瓶库的距离3.73米,不足14米;

3.氧气与丙烷、电缆线同管沟埋设、管沟未填满沙子;

4.室外部分丙烷输送管道设在封闭金属槽内;

5.乙炔瓶库未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6.外堆料场进行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7.车间内正在从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人员的4名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等七项违法行为。

证据一:《工商营业执照》证明了:企业合法性及生产经营范围 ;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南)应急检记﹝2021﹞270号},《勘验笔录》{(南)应急勘﹝2021﹞危-13号},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司总工程师黄*、安全部经理李**、打杂工郑**、李**,设备操作工余**,下料操作工陆宁等六人的询问笔录。

以上行为一不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表3.0.4的要求,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令公布,2013年国务院第645号令修订,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

行为二不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表3.0.4要求,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

行为三不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第11.0.3第4要求,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

行为四不符合《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版)第8.1.3、第8.2.3的要求,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

以上行为一、二、三、四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规定,按照《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桂安监管〔2016〕31号)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该行为处罚依据实施标准3.“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3项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处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五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3的要求,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规定,按照《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桂安监管〔2016〕31号)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该行为处罚依据实施标准2.“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处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六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的规定,按照《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桂安监管〔2016〕31号)中《安全生产法》关于该行为处罚依据实施标准1.“有一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七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目录》2.1,该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按照《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桂安监管〔2016〕31号)中《安全生产法》关于该行为处罚依据实施标准2.“有3名以上5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公司并处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8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南宁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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