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长宁检察在线
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团购”价格行为的提示函,内容涵盖了加强价格自律、守法依规经营,规范明码标价、真实说明信息,优化组织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等三方面内容。
当下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可有些商家却借机恶意哄抬物价,这严重影响了市民日常生活,也给疫情防控带来了阻碍。
哪些行为属于哄抬物价?哄抬物价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听宁宁来告诉你——
哪些行为被认定为疫情期间哄抬物价
违法行为情形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1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2
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3
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4
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5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表现,参照上海市市场监管总局3月25日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条款。
适用范围
1
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
2
与抗击疫情关系最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
3
生产本条第(一)和(二)项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
恶意哄抬物价的行政处罚
对于指导意见中涨幅认定标准认定的哄抬价格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按照涨幅认定标准认定的哄抬价格行为,应当计算违法所得,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的情形,可以按无违法所得处理。
检察官提醒
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广大市民通过社区团购等途径下单时,如遇坐地起价、散布恐慌信息哄抬高价等严重扰乱疫情期间经济秩序的情形,请注意及时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向“12315”热线举报,切实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
众志成城,攻克疫情,胜利必将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