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外购或者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呢?
举例,A电商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食品零售,为庆祝朋友公司周年庆,将外购的一批食品无偿赠送给B公司,这批食品购进时的不含税售价为8万元,同类货物的不含税售价是10万元。那么作为赠与方的A公司与受赠方的B公司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 首先A公司无偿赠送食品给B公司,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其次,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虽然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但A公司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都没有增加。无偿赠送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更不是实质上的销售行为,因此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作为收入处理,只能按成本进行结转。
销项税额=10X13%=1.3万元
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9.3
贷:库存商品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2、B公司作为受赠方,
账务处理:
借: 库存商品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营业外收入 9.3
总结:通过以上账务处理得知,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增值税应视同销售,按照市场价值计算应交增值税。会计核算不确认收入,按照账面成本结转“库存商品”。企业所得税应按“视同销售”处理,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