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影响中国老百姓生活的一件大事。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条被很多媒体解读为"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减轻车主责任"。但是,如果你理解为以后私家车拉人,只要不是非法营运,司机就没有责任了,那就大错特错了。
【法律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短短64个字,包含的意思可不少:
1、机动车类型限定为非营运机动车。营运车辆即使不收费载客,比如公交车免费搭乘老年人,发生事故给免费搭乘的乘客造成伤害的,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2、非营运机动车(俗称私家车)必须是无偿搭乘,才能构成"好意同乘"。如果存在收费行为,无偿变成有偿,这时候车辆的性质,实际上就是营运车辆。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收费,还涉嫌非法营运。因此,通过互联网顺风车平台招揽顺风车乘客的行为,不属于好意同乘。自己通过微信群、qq群等发布消息,招揽乘客搭乘顺风车,也不构成好意同乘。经过同一条路线上下班的同事、邻居,仅分摊汽油、过路费成本搭乘的行为,是否属于好意同乘存在争议,但是从本法条的字面意思理解,分摊成本的做法应不属于无偿行为。
3、减轻责任的前提还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免费搭乘乘客时,故意飙车、开赌气车、无证开车、明知道实习期内不能单独上高速仍然载客子高速公路上开车、明知道车辆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驾驶上路、明知道自己喝酒了依然驾驶车辆等等行为,可以认定为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这时候,不能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风险防控措施】好意同乘是一种互帮互助的公益行为,缓解了公交车拥挤、减少了更多的私家车上路,有利于低碳环保社会的建设,应该受到鼓励。但是,私家车主要开开心心地好意同乘,必须注意做好风险防范。汪风律师就好意同乘风险防范提以下建议:
1、买够保险,车辆不仅要买交强险,还必须有足额的商业保险。特别注意的是,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并不适用于本车的乘客,必须购买车上乘员险,而各个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套餐,包括保险业务员推荐的保险项目,车上乘员险的赔付金额通常是一个座位一万元,如果发生事故,这点理赔款显然是杯水车薪。经常为他人提供搭乘便利的车主,务必购买额外的车上乘员险。花上二三百元保险费,给买个座位买20万元以上的乘员险,搭乘第三人才安心。
2、遵守规章,谨慎驾驶。严守交通规则,永远是预防事故的不二法宝!剔除侥幸心理,规规矩矩开车,平平安安驾驶。同时,还要提醒搭乘人注意安全,提醒搭乘人系安全带,不要有影响司机安全驾驶的行为等等。
3、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出车前养成检查车辆安全的习惯。对于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不排除隐患坚决不开车上路。同时,继续发扬驾校学员精神,每次上驾驶位之前,绕车辆一周,及时排除隐患。
4、不收费、不收费!这是事故发生减轻车辆使有人责任的前提。同事、邻居搭乘车辆,搭乘人主动要求分担燃油成本的,也不要应允。但是,如果朋友提出帮你加一次油,赠予你一箱汽油、一张油卡,只要没有把赠送汽油的行为作为免费搭乘的前提条件,应属于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不属于有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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