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京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临时账户”的参保人为什么不能把外地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北京?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和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规定:
对于男性满50周岁和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发生跨省流动就业时,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养老保险关系。
即:在京建立了“临时账户”的参保人员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往外省,但不能将外省缴纳的保险关系转入北京。
2.如单位为参保人员补缴了其在京建立“临时账户”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其账户类型能否变更为“一般账户”?在京已建立“临时账户”的参保人员因何种情形可申请将其账户类型变更为“一般账户”?
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规定: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所以补缴之前的养老保险并不能改变账户类型。
如在京已建立“临时账户”且未到达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将“外埠户籍”变更至“本市户籍”,则其可申请将账户类型变更为“一般账户”。
3.参保人员曾于2010年1月1日前来京工作并缴纳社保,后离京至外省工作,现申请将外省缴纳的社保转入北京是否受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年龄限制?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没有首次在京参保缴费的年龄条件限制;
2.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2010年1月1日之前有在京参保缴费记录的,为一般账户,现申请办理外省转入时不受参保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限制。但是在达到退休年龄时,需符合“在北京实际缴费累计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要求,经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认定通过后才能在北京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