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最迟多久,小孩改名申请最佳理由

首页 > 车主 > 作者:YD1662023-10-29 22:54:39

▲紫阳县检察院张贴的关于牛雨航申请立案监督的听证会公告。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3月24日,在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一间不足50平方米的会议室内,举行“牛雨航申请的立案监督案公开听证会”。包括检察院工作人员、办案民警、人民监督员及旁听人员等十余人参加。

听证会上,办案民警等认为,吴某等人涉嫌拐卖儿童行为成立,但根据1997年《刑法》相关规定,该案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1997年《刑法》规定,刑事责任追诉期限最高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牛雨航则认为,自己是2017年才得知自己是被拐卖的,而且,自己未成年时也没有相应行为能力,无法报警立案。因此,追诉时效应该从18周岁以后开始计算。他还向检察院提交了新的线索,并坚持对吴某等人进行追责。“如果不能把这些拐卖我的人绳之以法,我心里确实无法接受。”

牛雨航说。对于他提请的刑事立案等诉求,听证会后,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牛雨航,检方将依法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反馈。同时,检方建议警方扩大DNA比对范围,尽力帮他寻到亲生父母。牛雨航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在电视上,他看过太多因孩子被拐而伤心的父母,他坚信,自己的亲生父母也一样会想念着他。

“如果有机会,我也想对我的亲生父母讲一句,不管当年发生了什么事情,我都原谅了你们,如今儿子已经长大,希望你们能接我回家。”回顾过往,牛雨航强调,他还是幸福的。“如果没有养父母对我的爱,我也没机会走上今天的寻亲路。”

现在,很多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尤其是被行政行为侵害时,首先选择信访。信访当然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可很多人不知道,如果信访时间太长,一旦超过行政诉讼时效,则会面临“起诉无门”的局面。

泾县法院曾经审理了一起土地管理行政征收案件,原告老陆因申诉信访导致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最终被裁定驳回起诉。这一案例对于很多信访群众颇有提醒意义。

2006年8月,泾县人老陆 (化名)租了他人10亩土地办粉丝加工厂,之后,他在该土地上盖了几间厂房,并架设了电线。 2009年春节过后,老陆外出打工,然而,到五六月份回来时却发现,在他租赁的土地上被人盖起了敬老院,原本的厂房和电线均被拆除。

为此,老陆首先选择信访。他数次到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但未得偿所愿。 2017年,当再次向出租人索要厂房及电线征收赔偿款未果后,老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当地政府对其厂房及电线的征收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本案中,老陆在诉状及庭审中均陈述其在2009年五六月份就已经知道当地政府作出行政行为且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一直到2017年4月17日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经过了诉讼期限。

说到这里,很多信访群众可能会疑问:自己一直在找政府、一直在信访,怎么会过诉讼时效呢?不少人认为,因为信访耽误的时间,应当从诉讼期限中扣除。

对此,法官指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他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而根据司法解释,“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

期间,老陆虽曾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仅仅是当事人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不属于应予扣除的期间。故老陆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遂作出上述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17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绍武,男,193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委托代理人马国立。委托代理人石志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乳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78号。法定代表人周兵,市长。

再审申请人崔绍武因诉乳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行终字第3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审判员李德申、代理审判员周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绍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5)鲁行终字第388号行政裁定,本案一、二审及再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本案的事实是被申请人假借“虾池滩涂收回整理”之名行“土地征收”之实。而知道“土地征收”这一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的时间点应为公布土地征收决定之日。再审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违法征地行为一直在进行维权,再审申请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合理信赖和提起其他诉讼而耽误的时间,不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再审申请人通过相关诉讼于2015年4月才知道被申请人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征地的事实后,于2015年5月14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土地征收程序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再审申请人起诉乳山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及行政赔偿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再审申请人曾于2010年10月8日提起过民事诉讼,请求给付征地补偿款、安置费、地面附着物补偿款等,在该民事诉讼中,就已经查明乳山市国土资源局与乳山口镇人民政府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2008年3月6日乳山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2009年兰家村委会通知再审申请人解决虾池承包合同等一系列事实,因此再审申请人最迟至2010年,就应当知道涉案土地被征收的事实,其于2015年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并非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起开始计算。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其于2015年4月才知道征地行为违法,起诉期限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再审申请人对于救济途径的选择,并非属于法定的“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其一直在维权,耽误的期限应当予以扣除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崔绍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崔绍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宝建、审 判 员  李德申、代理审判员  周 觅、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潋。

当自己的受到损害之后,与对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是由诉讼时效的规定的,对于超过期限提起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是可以不受理的,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控告申诉也是一样的。这就会造成老百姓状告无门,导致一些人自行执法,甚至报复社会滥*无辜。以上两个案件,这样的裁决,我想任何人都会感到不服的,这也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官僚主义作风,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取消控告起诉申诉时效,正义才会不缺席。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国家立法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对不是为了人民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改名字最迟多久,小孩改名申请最佳理由(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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