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112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企业所得税业务中的收入总额的判定。
一、收入总额的税法解释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2.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3.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4.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确定收人额。
二、收入确认原则
(一)收入实现原则
1.收入实现原则,是指只有当收入被企业实现后,才能计入收入总额。确认收人实现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企业对该收入具有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企业对该收人的使用或处置没有受到限制,或没有限定义务去退还该收入。如企业取得的包装物押金和银行借款就不能确认为应税收入。
2.实际工作中,确认收人实现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经济利益的控制权。
二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三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1.权责发生制是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这当然也包括了企业收入总额的确认。
2.就收入确认而言,按该原则,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到,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
3.权责发生制条件下,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支持取得该收入权利的事项已经发生。
二是应该取得的收入额可以被合理、准确地确定。
(三)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1.纳税必要资金是指当纳税人有足够财力缴税时,才能确认收入并就该收入缴税。
2.从基本原理来看,企业所得税制度是建立在纳税人纳税能力基础上的,纳税人的纳税数额与纳税能力直接相关。对收入总额的确认来说,纳税人在当期纳税年度的纳税能力更为重要。
3.为区分纳税人一般纳税能力和当年纳税能力,有必要引入纳税必要资金概念。这一概念为已实现收入的交易递延纳税提供了基本理论依据。例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业务,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对分期收款销售,允许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人的实现,并按配比原则结转相应的成本就是纳税必要资金概念的运用。
三、一般收入的确认
(一)销售货物收入
1.概念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2.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销售货物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3.确认收入实现的条件
具体来说,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4.不同销售方式的收入实现时间
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人。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人。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人。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人。
5.其他销售形式收入的确认
①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②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人确认条件确认收人,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③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人金额: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人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人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6.注意事项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人。
7.政策依据
以上内容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二)提供劳务收入
1.概念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2.当期劳务收入及劳务成本的确认
(1)劳务收入的确认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2)劳务成本的确认
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3.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4.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5.完工百分比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6.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7.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人:
①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人。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人。
②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人。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③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④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人。
⑥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人。
⑦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⑧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人。
8.政策依据
以上内容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 〔2008〕875号)。
(三)转让财产收入
1.概念
(1)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企业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转让财产收入金额。
2.转让股权收入
(1)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3.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1)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4.股权捐赠
(1)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2)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3)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概念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入股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人。
(2)企业应当按照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其他利润分配收益全额确认股息、红利收益金额。
2.企业权益性投资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会或*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
(1)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人。
(2)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五)利息收入
1.概念
(1)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人。
(2)企业利息收人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
2.确认收入的时限
利息收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
(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4.企业发行的永续债
(1)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3)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六)租金收入
1.概念
(1)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2.确认收入的时限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概念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金额确定
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使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3.确认收入的时限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八)接受捐赠收入
1.概念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2.接受捐赠收入金额的确认
(1)企业接受捐赠收入金额,属于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定。
(2)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以其公允价值确定。
3.确认收入的时限
接受捐赠收人,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其他收入
1.概念
(1)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上述8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企业其他收入金额,按照实际收人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2.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人应纳税所得的补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
(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
3.债务*
(1)企业发生债务*,应在债务*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4.注意事项
(1)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人、债务*收入、接受捐赠收人、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四、特殊事项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其收人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其收入额按照公允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