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最快多久可以保全

首页 > 车主 > 作者:YD1662023-10-31 20:51:53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车流量越来越大,而荔浦作为一个南来北往、东输西送的枢纽,过往的外省车辆非常多,导致交通事故案件一直居高不下,每年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均在200件以上。

  在交通事故中,原告方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往往一并提起财产保全,要求对相应的事故车辆进行查封、扣押等。但在对交通事故车辆采取保全措施时却带来如下弊端:一是增加工作量,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提起财产保全的特别多,极大的增大了法院的工作量。二是可采取的保全措施十分单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由于担心判决后的执行难,往往针对事故车辆提起保全请求,法院只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事故车辆予以保全。三是扩大损失,由于发生车祸的很多是营运车辆,对这些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后,将直接影响到其经营运输,造成车辆权益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四是增加成本,一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事故车辆往往被查封、扣押在交警队的停车场,这些停车场按规定是要收取一定的停车费的,在漫长的诉讼期间,停车费成为一笔不小的数目,从而无形之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五是保管不善,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事故车辆,往往得不到妥善的保管和维护,在不断地日晒雨淋之下,价值迅速贬失。

  针对上述弊端,人民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应注意积累经验,对症从以下方面加以解决应对:

  一是要强化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应加强与交通警察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强化对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工作的指导和配合,尽力将交通事故调解在诉前阶段。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的案件,也要加强调解工作,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减少损失和诉累。

  二是要完善保全措施。对交通事故案件,在现有的保全措施基础上,要进一步的探索更加符合交通事故案件特征、适应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有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保全措施。如可以督促被告提供金钱担保、财物担保、第三人担保等形式来取代对事故车辆的查封、扣押,既确保原告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又不妨害被告继续经营谋利。

  三是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对于被查封、扣押的事故车辆,应加强与相关的停放、保管部门联系,督促其切实的妥善保管,防止事故车辆价值迅速贬失,依法维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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