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于2019年9月在某公司购买了汽车,之后的一年里,丁某一直正常使用且按行驶里程在4S店进行保养。今年10月,车辆出现严重的发动机故障,丁某遂要求该公司退还购车款项。
【律师解答】第一、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可知,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在该公司的汽车产品手册中规定三包期限或保修期限的,直接适用相关规定,目前丁某的汽车仍在三包期限内。
第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表明,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目前汽车发动机已出现故障,丁某可持三包凭证要求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但尚未满足可退货的条件,无法要求退货。
【律师提示】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 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