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二: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情形三: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情形四:扣除销售不动产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情形五:差额扣除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