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以上的法律强调的都是超载。
我们可以看到,超载和超限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虽然都是出于交通安全考虑,但二者的侧重点也不一样。超限侧重的是公路,而超载侧重的是车。也就是说,决定一辆货车到底能装多少货不仅要考虑是否超限,还需要考虑是否超载。
不仅如此,超限和超载的执法主体也不一样。超载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超限的执法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另据有关法律要求,在没有综合执法授权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只能各自执法,不能越权。
也就是说,面对一辆超重的二轴车,交警路政会分别执法,且执行的是不同标准。一个按行驶证查超载,一个按限重标准查超限。这就容易出现“超载罚一次,超限又罚一次”、“交警说你没超,但路政又说你超了”等等问题。
联合执法后,标准开始统一为解决这个问题,更有效治超,2017年11月交通部发布《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并且严格规范查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避免重复罚款。
下方这份认定标准就是在当时公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