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对下列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告中的违法行为代码依照《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内容如下:
1、10022: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
2、10050: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5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1005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罚款:1000元,可并处拘留15日以下;
4、10160: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
5、11180(13400):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0元;
6、11190: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
7、16440: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
8、1712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9、19010: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罚款200元;
10、19020: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罚款200元;
11、50390: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2、60350(6035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以下、吊销驾驶证。
13、60860(11100):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警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向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对罚款2000元以上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可在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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