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的规定,税收滞纳金,还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是不能扣除的。但在实际执行中,总是有些企业对这两条如何适用会产生混乱。
我们先来说说税收滞纳金,企业这条掌握得还比较好,但随着社保和一些政府非税收入划归税局征收,如果它们有该收的滞纳金自然也就到税局一起收了。这时企业就开始疑惑了:“虽然这些都不交税,可都是税局征收的,是不是他们的滞纳金也不能税前扣除了呢?”
我们一定要记住,社保、非税收入的滞纳金是否扣除,是根据这些滞纳金是否是税款的滞纳金决定的,不是依据是否是税务部门征收决定的。所以税法明确不能扣除的滞纳金只有“税收滞纳金”,其他滞纳金不管是谁应该向您的企业收的,都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然后我们再说说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这个感觉一直有人在混乱,可能是因为这条之前没有加上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机关这样的字眼,小心的企业总是问了又问,他们合同违约的罚款、违约金啥的到底能不能税前扣除。
还是一定要记住,只有行政性的罚没支出才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经济行为产生的罚没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咱可别支付了违约金,还又不敢扣,这就成双重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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