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有一些前置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另外,每年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即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年审。
03
辐射安全培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中规定: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负责对参加辐射安全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该培训一般是由环保厅予以组织开展,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
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
04
个人剂量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规定:
05
职业健康监护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的标准,参考《 GBZ 235-201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06
警示标识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07
个体防护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规定: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为工作人员提供适用、足够和符合有关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具,如各类防护服、防护围裙、防护手套、防护面罩及呼吸防护器具等,并应使他们了解其所使用的防护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