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第四条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先征得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发给养犬登记表,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第五条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住所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表;(二)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三)与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这两条规定要求所有人在养狗之前都必须要征得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同意,然而不少想养狗的人会觉得自己养狗跟其他人没有关系,因此对这两条规定颇为抵触。
不过,作为一名常年关注宠物饲养纠纷的律师,我极力赞赏此规定。如果此规定能够得到严格执行,养犬人与其它非养犬人之间的冲突将在事前得以缓冲。
饲养宠物绝非一家之事,它对周围邻里的生活质量也会产生影响。
每一位宠物犬饲养者都应在饲养宠物犬之前,了解并做好准备承担自己的责任,这样才能提高宠物饲养者的责任意识,避免邻里间因宠物引发冲突,为宠物们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