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代表提议将犬只伤人写入刑法,这条建议得到了广大网友的支持。但是也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对,认为可行性太低,毕竟犬只伤人不是属于人犯罪,怎么可以纳入刑法呢?
我想反对的人是在偷换概念,这位代表的意思是指犬主人纵容犬只伤人,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犬只伤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一行为应当入刑。
而并不是说只要狗咬了人狗主人就得判刑。
之前看过一起案例,在某地有一小区业主养了4只烈性犬,并且没有拴绳。有一次犬只跑出去,咬伤了一个邻居,面对投诉这位业主不理不睬。半年以后犬只再次跑出去,这次咬死了一名老人。
这起事件中,犬主人仅仅赔偿了一些金钱,便不用再承担任何责任了。
这种存在明显重大过失导致人死亡的行为,就是应当入刑的。
这两天网上有一个热点事件,有一位女网红未经前主人的同意就去把脸凑过去和狗拍照,结果被犬只咬伤了脸。像这种行为犬主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就不需要赔偿,也不用担什么责任。
其实这种责任是很容易划分的,而并不是像那些反对的人所说的难以区分责任认定。
全国每年被猫狗咬伤的人接近4,000万。最近这10年时间,被狗咬死的人数超过了5000人。
其中绝大部分都是违规饲养烈性犬造成的,城市里不能够养烈性犬是早就有规定的,但是偏偏有人去违犯。
更可气的就是养了以后,还不担起该有的责任,不拴绳疏于看管。像这种狗主人,如果犬只伤人的话,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觉得,类似犬只伤人事件,不应当还像以前那样赔点医药费就完事儿了。在犬只主人有明显过错的情形下,受害人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赔偿可以根据狗主人的经济能力不设上限。
也就是说这个人如果他有1,000万的话,那受害人就可以索赔1,000万,这一点我们可以学学国外。
因为对于这些有1,000万的人来讲,赔个几十万对他们来讲并不在乎。他们甚至不把人命当成一回事,在他们的眼中人命只值几十万而已。
一个人被狗咬了,身上的痛苦,还有精神上的恐惧,这些绝不仅仅是付点医疗费就可以了的。有些人精神上的伤害可能会伴随一生精神损害赔偿,我们应当和发达国家看齐。
曾经有狗主人很嚣张的说,把你咬死了,赔个几十万就完事儿了。以后如果把这种行为纳入刑法,就不会有人敢这么嚣张了,设置不设上限的精神损害赔偿,那些有钱人也就不敢这么胡作非为了。
这些不负责任的狗主人只是极少数,但是他们的行为却败坏了,所有爱狗人士的名声。
我所居住的小区当年是允许养狗的,有一户人家养了狗以后不好好看着,结果狗连着两次咬伤了小孩儿,到最后整个小区直接全面禁止养狗。
如果可以把狗主人的过失纳入刑法,以后再有这样的事情发生,直接把触犯法律的人抓起来就可以了,不用连累其他那些无辜的养狗的人。我相信绝大多数的人都是合法文明养狗的,将犬只伤人纳入刑法,更能有效的保护其他正规养狗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