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有一起狗伤人事件发生。据上游新闻报道,湖北宜昌一男子在小区遛博美犬时,突然一条大黑狗蹿了出来,先咬伤了博美犬,后咬伤了该男子的下体、左上肢等多处。
很多时候,狗伤人事件的核心原因都是源于遛狗不牵绳,这起事件一样如此。细观这一事件的一段监控视频可以发现,大黑狗的主人不仅没有牵绳遛狗,甚至也没有随身携带牵引绳。不妨做一个假设,如果说大黑狗主人牵绳遛狗,那么大黑狗想要攻击涉事博美犬,就会被主人拽住,后续相关事件就不会发生。再退一步假设,如果大黑狗主人随身携带了牵引绳,那么在大黑狗咬了博美犬后,及时牵引约束,涉事男子也就不会被狗咬伤了。
作为养狗者,其实听闻了不少其他养狗人对自己狗的评价判断,“我家狗很乖”“我家狗不咬人”,但实际上,狗与狗之间总会因为人类所无法理解的原因起冲突厮咬在一起。从实际观察来看,如博美、泰迪等小型犬因生来惧怕体积比其大的犬只,遇见时往往远远就开始吠吼,容易“惹怒”大狗。而大家认知里温顺的金毛一样也可能因为性别、气味等原因俩俩“看不顺眼”而掐起来。故而,“我家狗很乖”,我能掌控得住,就是一个伪命题。人情绪失控时都能激情生事,更何况是狗。
因此,养狗人在遛狗时就必须做好预案,如果狗和狗打架,该怎么处理?这不仅是保护自己宠爱的狗子,更是为了不让无辜的人受到伤害。答案很明确,只要时时刻刻牵绳遛狗即可。且前文的两个假设也一样基于遛狗时约束狗的行动范围才能成立,可见反反复复重申的遛狗需牵绳是十分必要的。
只不过,在遛狗牵绳被无数次重申却收效甚微的现实环境下,仅靠每个养狗人的自律,显然是无法在当下让所有人都能够包容狗和养狗群体。一个人的素质往往由其所作所为体现,一个养狗者的素质也往往体现在其遛狗时对狗是否约束、是否随手捡拾狗的排泄物,以及遇事后的处理方法。
此事中,大黑狗女主人在男子被咬后,随即拽着大黑狗(脖颈项圈非牵绳)离开再未现身,只留下受伤男子一人躺在地上。这种情况下,再谈道德自律社会规则如做无用功,而一些城市的最严遛狗规定显然也未意料到这种情形。虽然最终警方找到了大黑狗女主人,但协调处理的解决方式,意味着这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属于侵权责任。换句话说,自己家狗咬了人,赔了钱就完了,养狗人自身并不需要担责。仅靠经济赔偿,同样无法教育到当事人,以及警示所有养狗者要遛狗牵绳。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约4500万人养着6300万只狗的美国,就有直接涉犬的《恶犬法案》规定,对于狗咬伤、咬死他人的行为,狗主人将被视情节追查责任,严重情况甚至可以判处入狱90天。
是时候考虑将遛狗不牵绳而导致的伤人行为,纳入到现有法律的惩戒范围中来了。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和约束养狗人的行为,本质是尊重所有公民的私权,尤其是对于那些不喜欢狗、不养狗的人而言,被狗咬伤就是无妄之灾。因此,以法律规定,让每个养狗人意识到养狗犯错需要承担的代价,这样方有可能让养狗人规范自身的养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