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名称是限制高消费令
一、限制消费令的名称由来
限高令的正式称为是“限制消费令”,最早是“限制高消费令”,后来消费前面是没有“高”的限制了。这个变化是由于限高令的法律依据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在2015年7月22日被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限制措施也从高消费变更为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上述名称修改一方面让名称更为贴合实际,另一方面法院可以对一些非高消费同时也不是生活、生产、经营必须的项目进行限制,增加被执行人的不便利性,促使其偿还债务等。
二、限制消费令的情形
按照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情形有两种: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者既有相同,及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是相同的。同时二者也有不同:1、第一种是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采取的限制措施,且为“可以”限制,也就是也可以不限制;2、第二种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后采取,且为“应当”限制,也就是必须限制。至于何为失信被执行行为,可以参考后期文章解释。
三、限制消费令的条件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具有(1)消极履行、(2)规避执行或者(3)抗拒执行的行为,同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也就是不能仅仅因为未履行判决等就直接限制消费,实际中不可避免的由法院会一刀切的限制消费,如果出现这些情况,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解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