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限制消费的事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具体包括: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五、限制消费令的对象
(一)被执行人为个人的,被限制的对象就是被执行人本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会被采取相应限制措施,通常只会限制法定代表人(俗称“法人”)。
六、限制消费令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并没有规定固定的限制期限,只是明确法院在发出“限制消费令”时应当明确限制的期限。但通常在限制消费令上是没有限制期限的描述的,因此可以理解为无限期,或者说是限制到偿还了相应债务为止或对方同意解除时止。
被执行人如果提供相应担保的,也可以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七、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后果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根据刑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