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几年前,张先生将其名下所有的写字楼出租给某公司用于日常经营办公,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约定了租金及租赁期限。现租赁合同已到期,承租人表示不再续租,但始终未搬离办公场地,也未续交租金,甚至存在拖欠部分租金的情况。为此,张先生多次与公司负责人联系沟通,但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问题始终未能解决。
律师说法
本案中,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未明确表示续租,双方也未再重新签订合同,因此张先生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无条件及时搬离。张先生可以书面催告的方式通知租客在合理期限内尽快搬离,如逾期仍未办理,张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支付拖欠的租金,此外,张先生还可以参照租金标准要求承租人支付租赁合同到期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作为出租人,面临此类纠纷时,应尽量保持理性克制,当沟通协商无效时,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合理维权,切勿自行处理租客物品,因物品处理过程中可能会涉及财物丢失、损坏等问题,存在很大的风险,容易引发不必要的争端与纠纷。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 :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如期支付租金,如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应当及时返还租赁物,并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或合理使用后的状态。
来源:上城区司法局小营司法所、上城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