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保期内不给质保怎么办,房屋质保期年限的最新规定

首页 > 房产信息 > 作者:YD1662022-11-26 19:42:59

案例索引

2015年2月12日,韩飞与百花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墙面、顶棚抹灰层保修期限为2年,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的,无偿进行保修。

后百花公司向韩飞交付房屋,韩飞装修入住。

2019年8月13日,广州某鉴定公司对涉案房屋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综合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分析,房屋抹灰层存在质量问题。

2019年12月25日,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部分所需的修复费用及恢复表面装饰层所需费用进行评估,估价结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部分修复及恢复表面装饰层所需费用按照韩飞认定的面积总价为14,639元,按百花公司认定的面积总价为6,354元。

2020年1月5日韩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百花公司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赔偿责任。

百花公司诉讼中抗辩,房屋已过保修期,韩飞未在保修期内提出质量问题,百花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百花公司应否承担案涉房屋质量问题的相应合同责任。本案购房户在入住所购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因此就质量问题发生诉争。虽然,购房户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房屋保修期;但是,房屋保修期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可以在保修期内免除购房户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系开发商方面的原因所致的举证责任,但并不能免除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保证房屋质量的合同义务。

本案发生诉争后,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结论为案涉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对此,百花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该质量问题系因其他原因,如自然力原因或购房户使用不当等因素所致,因而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应当认定其提供的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令百花公司向购房户支付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因房屋质量问题所需修复费用。百花公司所持“保修期已过,不应承担修复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文援引案例仅为学习交流使用,并不能完全表明本律师的观点,且相关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并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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