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军路-冰缘
符合条件的军士,可以作退休安置。
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相关规定,中级以上军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退休安置:
一是年满55周岁;二是服现役满30年;三是因战、因公达到一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四是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军士数量很少,其中伤病残作退休安置的中级以上军士占有一定比例。
口语中常说,病退军士,一般多指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作退休安置的中级以上军士;实际中,对于因战因公致残达到一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同样作退休安置。
在这里我们统一称作“退休军士”。
退休军士,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住房保障待遇,是可以选择军建安置住房的。
有的退休军士战友反映,单位说只能选择自理住房,不能选择安置住房,或许是政策解读有误,也或许是受到房源的限制。
近几年说得比较多的一种安置住房就是,军队统建房。
早前,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曾印发《关于建立军队安置住房需求数据库组织开展首批申购住房人员资格预审工作的通知》。
其中,披露了军队统建房的试点城市名录,同时明确了申购对象范围,其中第一类人员就是: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士)。
所以,退休军士拟安置去向地城市有军队统建房项目的,是可以申请军建安置住房的。房源由军队协助退休军士本人落实。
自2020年开始,经常听到一种提法就是“三年移交”,具体指的就是《2020-2022年军队师级以下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伤病残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方案》。
在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官网,也经常可以见到关于这个方案的只言片语。譬如,2020年4月,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发布了“退役军人事务部军休服务管理司司长李树峰一行到我市调研军休工作”的新闻,其中就披露:
“此次调研旨在对《2020-2022年军队师级以下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伤病残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另外,在广东省、甘肃省、江西省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布的相关新闻中也有披露具体落实要求。
在促进伤病残移交中,关于退休军士移交安置住房方面,提出了一些过渡性的新规。具体来说,有以几点:
一是优先保障。对于审定在军队安置住房统建住房安置,选择军建住房且未落实的退休军士 ,可以优先购买军队空余经济适用房、现有住房,以及新建安置住房等方式,解决住房保障问题。
二是承诺保障。统建城市未落实安置住房的退休军士,由军队相关部门,向本人出具《安置住房保障承诺书》,自办理移交政府安置手续之日起,5年内将安置住房落实到位。
三是公寓住房。对已移交安置且租住军队公寓房的退休军士,待落实安置住房期间执行军队公寓房有关规定,确保其住房保障权益;
未达到享受军队公寓住房条件且选择军建住房安置的伤病残退休军士,所在军队单位可以为其提供军队公寓住房租住,落实安置住房后予以收回。
对于非军队统建房城市安置的退休军士,军队单位应当鼓励和引导退休军士选择自理住房,并协助落实房源。
另外,有的战友表示,自己选择了军队统建房,但一直没有房源,现在安置城市房价有降,想改成自理住房,这个在方案中是允许的。
《方案》规定,对于选择军建住房且未落实的退休军士,经本人申请、逐级审批,可以将住房保障方式调整为自理住房。
本文以退休军士为对象,《方案》政策适用师以下离退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