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老人因感念同事多年照顾,
与其建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
承诺去世后把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同事,
没想到,年逾九旬的老人再婚之际,
又想要回已过户至同事名下的房屋,
法院会支持老人吗?
“你给我养老,我财产归你”
王阿公出生于上个世纪二十年代,
早年与妻子离异,
子女也同他互不往来,
多年来独自一人生活。
刘家上一辈便与王阿公熟识,
刘家夫妇与王阿公既是同事又是晚辈,
十几年来一直很照顾独居的王阿公。
2004年,王阿公立下遗嘱,
表示自己去世后
由刘家夫妇继承自己的房屋和财产。
他在遗嘱中写道:
“他们以胜似亲人的关爱
帮我度过伤病痛,
关注我的日常生活,做了许多事情……”
次年,王阿公手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
明确提出愿与刘家夫妇建立赡养关系,
确定其过世后
房屋及全部财产归属刘家夫妇。
当年12月,王阿公与刘家人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过户至刘家人名下。
一直以来,
王阿公从未向刘家人提出支付房款,
刘家人也从未要求王阿公搬离
王阿公在该房屋居住至今。
93岁老人再婚欲将房产收回
2019年6月,
93岁的王阿公认识了现在的老伴,
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
期间王阿公两次诉至法院,
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后分别撤诉和被法院驳回。
2022年8月,
王阿公再次以刘家人未尽赡养义务为由
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房屋的赠与。
刘家人表示,
在被起诉之前,他们经常陪伴老人,
带他参加旅游、聚会等,
并在庭审中提供了双方合影照片等;
起诉后,王阿公将他们微信拉黑、
拒绝登门看望,
但他们仍坚持履行赡养义务,
发短信关怀老人。
法院:驳回上诉
经查,原告王阿公系
自行书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并签字,
被告虽未签字,
但双方随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以实际行动履行了该协议,
原被告之间成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
被告在获得赠与房屋前
已经照顾原告十余年,
原告对此认可而将房屋赠与被告。
在赠与房屋至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的
十几年期间,并未有证据表明
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或双方发生矛盾。
原告因其自身婚姻关系变化而需要房屋,
并非被告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
原告以被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为由
提出撤销赠与,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王阿公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综合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周到上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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