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湖法宣)正式的买卖合同未签订,先前支付的定金是否可要求返还?这样一起“定金之争”发生在市民陈先生和一家铝业公司之间。最终,一审、二审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7年11月,陈先生拟向某铝业公司购买用于装修的铝合金材料。公司派人至陈先生家中进行实地测量,并作出预算。陈先生选定了铝合金材料的颜色,并在公司提供的预算表签字。在该预算表上,陈先生写明“仅色卡确定”。在预算上签字当日,陈先生向公司支付了定金2万元。
之后,因各种原因,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陈先生认为,其支付的2万元定金是为了订立买卖合同而支付的,既然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公司理应将定金返还并支付利息。但公司提出,预算表即是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2万元定金是为了担保该买卖合同的履行,且其已实际采购了相应的货物。在公司看来,返还这2万元没有道理。
经审理,湖里法院认为,陈先生支付定金,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定金合同关系。陈先生主张返还定金,应当举证证明公司收到其支付的定金后,拒绝与其订立买卖合同,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本案中,陈先生并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
近日,湖里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法官介绍,法律规定的定金可以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本案中原告明确表示其所支付的定金是为了订立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立约定金,定金支付后如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则应当根据定金罚则承担定金责任。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表明被告拒绝签订合同,因此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