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你们一定要帮帮我,我家的购房纠纷已持续了4个月,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近日,
白云区太和镇调委会收到
谢家庄村民谢某的民事调解申请书。
经调解,
双方当事人现场签订和解协议,
纠纷得以化解。
今年4月,谢某在丰泰社区看中一套房屋,与中介周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31万元。谢某预交订金一万元,约定4月底到太和镇集资办进行过户,并完成剩余款项支付。
但是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谢某发现该房屋资料缺失,产权归属存在争议,遂拒绝继续支付余款进行购买,周某却拒绝退还订金,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受理该案后,太和镇调委会第一时间联系丰泰社区调委会,由其派出调解员到现场参与纠纷化解。鉴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决定从争议点着手,与双方分别沟通。
周某认为,谢某交付订房款一个月才告知想要退房,期间有其他客户愿意购买,给其造成一定损失,因此谢某的订金不用退还。对此,调解员及时向周某普法,重点讲解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相关规定。由于谢某提供的收据条显示为“订金”,只具有预付款性质,并非“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在与谢某的沟通中,调解员表示,其过了一个月才告知退房的情况,存在违约责任,对房屋因长时间未交易而空置造成的损失,应承担部分费用。
调解员通过向双方提供法律解释与意见建议,逐步分岐,双方均作出一定让步。最终,双方当场签订和解协议,周某同意退还订金7000元,谢某也承诺不再就此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这场购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周某与谢某就房屋买卖签订了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太和镇调委会相关负责人分析,对于此类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充分发挥高效、零费用等优势,把法讲明、把理说透,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连线民法典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