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自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下旬,程某因生意周转需求多次向好友借款,然而由于程某缺乏抵押品,难以进行抵押借款。于是程某心生一计,为了骗取债权人的信任,通过伪造房地产权证以及房地产他项权证提供给他人抵押的方式获得借款。后债权人发现房产证有异常,报警处理,且经当地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程某所提供的多本房地产权证以及房地产他项权证均为虚假证件。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扣押的证件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伪造房产证?男子获刑一年!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程某做生意周转不灵,为了获取借款,程某通过他人伪造房地产权证以及房地产他项权证提供给他人抵押的方式获得借款。故程某的行为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到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程某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伪造房产证?男子获刑一年!
【律师提醒】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均构成犯罪,切勿采取伪造证件的方式进行抵押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