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房产税,大家都不陌生,很多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都需要缴纳房产税。那什么是房产税呢?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8月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的房屋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为城市房地产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国务院决定1984年10月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确定恢复征收房产税;同时考虑到房地产税的税名已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现行的房产税就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说到“房产”,大家普遍会想到,不就是房屋、建筑物嘛,比如厂房、办公楼、商品房等。房产税中的“房产”确实包括上述房屋、建筑物,但又有其特殊的规定。另外,是不是只要拥有“房产”,就必须缴纳房产税呢?实际上,税法又对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做了规定。本文对哪些“房产”属于房产税中“房产”及哪些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做政策解析,以飨读者。
一、哪些“房产”属于房产税中“房产”
从税法层面来看,征收房产税的房产范围和一般意义上的房产的范围是不一样的,这也是房产税税务风险及争议的来源之一。
(一)房产税中“房产”属于不动产
房产税中“房产”,从性质上来说,属于“不动产”。那么何为不动产呢?
从经济学上来说,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桥梁、树木等。与之相对应的为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一般指金钱、器物等。即经济学上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
那么,税法上的不动产又是如何规定的呢?现行相关税收规定中,增值税对此有过规定,具体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其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综上所述,房产税中的“房产”,首先要满足“不动产”这个前提。具备房产功能,但是不属于“不动产”性质的“房产”,不属于房产税中的“房产”,比如:房车、可移动的岗亭等。
(二)房产税中“房产”的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一条: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产税中的“房产”的范围,比我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房产的范围要大,采取了概括式的表述: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但是这个“财产”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形态或功能:
1、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说明,这里的“房产”能形成一个相对来说较为封闭的空间。
2、能够遮风避雨。同样说明空间的封闭性质,比如,财税[2008]123号中提到的加油站罩棚,虽然能避雨,但是不能遮风,而且不具备一定的封闭性,所以,不属于房产税中的“房产”。
3、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说明这里的“房产”,其内部应该有相对封闭的空间,才能实现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目的。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形态或功能的“房产”,才属于房产税规定的“房产”,才需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并不是所有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房产”都需要缴纳房产税,实际上房产税是有征税范围的,具体分析如下。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房产税宣传提纲》(财税地字[1986]7号)规定,座落在农村的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
那么,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具体范围又是如何确定的呢,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附件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规定,具体如下: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目前,我国城市按行政级别划分,一般分为三类:直辖市、地级市和县级市,地级市又分为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和普通地级市。
根据8号文件第二条的解释,这里的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2、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县城是县级行政单元政府所在的城区,即县级政府驻地镇或街道。对于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一般指的是县政府驻地街道。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建制镇的意思是设立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了区别村镇、集镇或市镇,乡级镇常被冠以“行政建制镇”或“建制镇”。
根据8号文件第二条的解释,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一般为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区,不包括所辖的其他行政村。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法规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这里的工矿区,一般指的是独立工矿区,是指长期以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以矿工及家属为居民主体,远离市、县主城区,经济社会功能相对独立的生产生活区,大多数独立工矿区不是国家认定的行政区域,行政边界模糊。
另外,为了统一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便于实际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明确规定: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现修改为“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44号文件的规定,建制镇的征税范围由省级政府批准,是否包含所辖的行政村,需要查看当地的规定或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以上是笔者对房产税的“房产”的界定及征税范围所做的简要分析,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房产税。另外,在分析时难免存在不足,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PS:下篇文章“说说房产税那些事之二”将重点解析谁需要缴房产税(纳税人)、取得房产什么时间缴纳房产税(纳税时间)及房产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