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个人原因退房会成功吗

首页 > 房产装修 > 作者:YD1662023-06-15 04:46:40

本人于2022年6月份申请认购了一套三亚保利栖棠安居房项目房子,原总价为1333620元,折扣后认购价为1306948元,现本人反映保利地产在此安居房销售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胁迫等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利用海南安居房政策中选好房号后如退房,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安居房的条款,胁迫购房人接受相关认购书条款和退款手续。

(一)认购书中约定:“认购价的剩余 %人民币900000元,办理商业按揭(公积金)贷款,按揭年限和贷款额度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按揭银行通过的贷款额度达不到乙方申请额度的,当事双方同意在原成交总价的基础上一次性补足差额。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按揭银行不予办理按揭贷款的,若更改其他付款方式,不额外享受该付款方式对应的折扣,若要求退房,所交定金不予退还。”

本人已支付购房预付款406948元,和销售人员多次沟通后续本人支付50万元(含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40万元,销售人员说因要保持跟购房合同金额一致且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这90万元贷款金额不能修改,这点本人也可以认可,后续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补充。但在惩罚性条款方面存在漏洞,如贷款额度达不到90万元时,在原成交总价的基础下补足差额,这个原成交总价是原来的成交价,还是折扣后的认购价?销售人员电话沟通口头说是认购价,但书面又是原成交总价且不同意修改;我肯定要更改付款方式,由原来90万元全部按揭改为一部分付现金,一部分按揭,但是按照认购书条款又不能享受折扣,如退房扣定金,按照这个条款签订,我肯定是要违约的,虽然口头说不执行,但白纸黑字在这儿我肯定不会签。

(二)认购书中约定:“乙方在认购书签署之日起15日内,按照按揭银行要求将按揭所需全部有效资料提交给按揭银行或代办律师所并索要递件回执,与按揭银行面签《贷款合同》,并与甲方签订《安居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支付房款,逾期付款责任参考认购书第八条。”“”乙方(按揭客户)应在认购书签署之日起15日内,与按揭银行面签《贷款合同》,并与甲方签订《安居房买卖合同》,乙方缴纳的定金将自动转为房款。若乙方未按甲方约定时间内签署,甲方有权对乙方认购房源进行挞定处理并重新销售,乙方所交定金不予退还。”

经与两家银行工作人员沟通,15日内基本难以办好所有贷款手续,包括开发商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也需要一段时间,后续本人还要提取住房公积金也需要走流程,虽然口头说本条不执行并宽限到45天,但为什么不直接修改呢?本人难以接受。

(三)认购书中约定:”签订本认购书时,甲方提供给乙方阅读并公示于销售现场的《安居房买卖合同》条款亦载明了将来双方签订的本约的主要内容,上述条款相对完备可以根据这些条款直接缔结本约,乙方认可上述条款并同意受这些条款的约束,乙方同意除未尽事宜或未决条款外,在缔结本约时不对上述公示条款进行删改,亦不以此为理由拒绝签署《安居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本人在微信里向销售人员催要购房合同电子版,但销售人员回复没有电子版,我就纳闷了,怎么会没有电子版呢?购房合同我都没有看到过,我如果签了认购书就认可了购房合同条款,这不是强迫我签吗?

(四)在本人要求退款时,故意拖延退款并强迫本人签订显失公平的《放弃确认书》。

本人在2023年3月13日与销售人员电话沟通确认退房,并在2023年3月14日微信聊天中要求退还本人前期购房预付款,并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销售人员说先办理相关手续,其实如果只是提供相关资料信息,本人肯定配合(其实如姓名,电话,账号,开户行等相关信息开发商财务那里肯定有),而且走审批流程要2个月,这个退款审批流程是开发商内部的事,和购房者有什么关系?是要故意推延退款吗?

更令人感觉不公的事,销售人员强制本人填写一份《放弃确认书》,要求本人承诺是因个人原因在选出房源情况下放弃保利栖棠安居房配售房源选择,否则就不能退款,这是何等的强盗逻辑?本人明确表示是保利栖棠强迫我接受认购书相关条款和隐瞒欺诈销售,我会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

二、隐瞒、欺诈销售

在本人购房过程中,销售人员总是说半句留半句,只提项目的优势,而对这个本项目存在的缺点和劣势只字不提。如2022年 6月21日,本人在微信里询问这个项目的得房率,销售人员回复公摊20%,即得房率为80%;后感觉室内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明显偏差比较大,又在2022年12月10日微信上再次让销售人员确认实际得房率,回复为得房率75-77左右,到我2023年3月初准备签订认购书时经计算才知道实际得房率只有74.98%。不禁仰天长叹,竟然上当受骗至此,我太天真了。

我也在想,是我这人苛刻吗?对方口头答应接受就好了嘛,但我认为任何东西都以书面为准,毕竟真到最后坏的结果到法院诉讼阶段,还是以书面为准。作为保利央企,更应该规范运作,不仅要考虑自己的经济利我也在想,是我这人苛刻吗?对方口头答应接受就好了嘛,但我认为任何东西都以书面为准,毕竟真到最后坏的结果到法院诉讼阶段,还是以书面为准。作为保利央企,更应该规范运作,不仅要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还要考虑自己的长期声誉,我提的要求过分吗?有没有不合理的地方?怎么能这么一个行为方式?我很不理解。如果严格按认购书执行,如果我签了,我自己就要承担很多违约责任的,要不承担罚金,要不就扣我的定金,我作为一个购房者也把相关的情况和销售人员做了充分的沟通,为什么要我承担这种责任呢?

基于上述情况,本人提出以下三点要求:

一、自本人与保利销售人员电话沟通确认退房之日(即2023年3月13日)15日内(即2023年3月28日前)退还本人前期购房预付款,并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希望退房后能够继续保留本人五年内购买安居房的资格,因不是本人恶意不买,而是保利地产存在店大欺客的行为,当然如果不保留资格,本人也不强求。我2018年初上岛,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到海南,自认为也为海南的发展做了自己的一点点贡献(曾任某重点项目高管)。近一、两年因为经济因素,也有前段时间疫情影响,包括海南项目停滞,大部分时间还是在大陆,如果以后海南项目有起色或者有其他的机会,还是想长期留在海南工作和生活,毕竟本人喜欢海南的环境和人文,在这里也交了很多朋友,如果有安居房,可以更稳定留在海南,如果没有安居房,那本人以后可能不会再考虑海南的工作机会,更多的留在大陆发展。

三、要求保利栖棠项目向本人做正式书面道歉。说实话,为买这套安居房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到现在退房这个地步,也不是自己愿意看到的。这段时间受了不少气,经常失眠,胸闷,所以本人才决定退房,尽快了结这个事,房子哪里都可以买,但身体是自己的,家人也说别因为买房这事把自己气出病来也不值得。

不管是商品房还是安居房,营销都应该公开透明,让购房者前期放心,后期也会省掉很多纠纷。通过我购买保利安居房这件事情,真的对保利这家央企非常失望,以后也不会再买保利的房子。保利地产作为央企,本应率先垂范履行社会责任,合法合理公平交易,为建设海南自贸港添砖加瓦,而不是给海南自贸港建设抹黑丢脸。也提醒其他有意向购买安居房的朋友,如碰到有恶意的开发商保留相关通话记录和聊天记录等证据。

在此也想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在保障安居房项目顺利推进的同时,也要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对安居房项目不能只事前监督,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在安居房销售及售后过程中的监管和服务,不要把民心工程变成民怨工程。

本人已保存好与房地产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对电话通话进行录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以后有法律纠纷,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本人保留继续上诉法院和在网络及各种媒体进行继续投诉的权利,也希望更多有意向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朋友看到本人写的这篇小文章,建议在确定买房之前认真考虑、仔细对比选择,并避免踩坑和被套路,圆自己的美好安居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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