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战狼2”:房屋补偿诉讼中能否申请重新评估
导读:《征收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也就是说,评估报的合法性和正确性直接关系到其是否可能法院定案的依据。所以说,审查评估报告是审理房屋补偿决定诉讼案件中证据的重中之重。
征地拆迁律师,与被征收人先学习,能否在诉讼中提起重新评估的申请。
一、重新评估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是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征收人是将房屋评估结论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依据错误当然征收补偿决定就不能成立,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以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撤销,所以,法院完全没有必要重新鉴定。
二、重新评估
1、在行政诉讼中,被征收人申请重新评估有二种情况:一是原先或者敏感人对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房屋评估结论有异议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二是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作祟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2、根据《行政证据规定》第二十九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申请重新鉴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原先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房屋评估结论“可能有错误”,是构成其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具体包括: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持有与房屋评估结论相反的证据,而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通过其他方法予以排除。二是房屋评估结论本身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即房屋评估结论本身无法否定异议的成立。第二,重新鉴定的申请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即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第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前或者在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前,向法院递交重新评估申请书,原告或者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第一审庭审中,也可以在第二审开庭前或者庭审中提出。第三,重新鉴定必须以书面申请形式向法院提出。
3、应当重新评估
根据《行政证据规定》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解读:第一,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具有评估资格是保障评估结论正确的前提条件,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格,其作出的评估结论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第二,评估程序是是对评估活动吉祥物 法律规范,是为了保证评估活动准确、有序进行和有关评估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实施而制定的共同遵守的规则,步骤的方法。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是指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违反评估活动的基本程序规则或者重大关键的程序步骤,且对评估结论的公正可信产生实质影响的评估行为。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动摇了评估结论的公正性和可信度,法院将不予采信。第三,房屋评估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是提房屋评估结论明显违反客观规划或与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明显不一致;第四,评估结论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该条款所说的有缺陷的鉴定结论,主要是指评估程序不规范、评估结论依据充分但评估报告表述不清楚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再进行重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