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深圳一起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案涉及何某和曾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曲折,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
据了解,2010年,何某以较低市价与曾某签约购买了一处房屋。然而,直到2012年,何某才提出诉讼要求曾某办理过户手续。曾某则以双方实际上是进行了民间借贷,并出具了收据但未实际收到购房款为抗辩理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首先,曾某主张自己虽然出具了收据,但实际上并未收到购房款。然而,曾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单却显示在出具收据后,他通过转账的方式陆续向何某支付了款项。由此可见,曾某关于未收到房款的主张与其实际转账行为相矛盾,法院不予采信。而根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以及何某提供的收据,曾某已经分两期全部收到了购房款,因此何某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他的要求曾某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其次,尽管曾某已经将诉争房屋作为向银行借款的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银行所享有的权利仅限于曾某无法履行合同主债务时才能优先受偿。从曾某的角度来看,这只是一种“或有债务”。与此同时,何某明确表示愿意在过户前按照“最高额抵押借款协议”的约定,代抵押人向抵押权人履行抵押权清偿义务,然后再提出代偿债务产生的债权。因此,法院判决曾某履行购房协议,将涉案房产过户给何某。
总的来说,这起深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反映了在民事合同纠纷中,需要仔细审查证据、充分考虑双方主张,并保障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通过公正审判,法院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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