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我们去购买房屋时,99%的客户会在进入售楼部后缴纳2万元或5万元的定金。缴纳定金后,我们会签署一份认购协议。那么,认购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呢?由于许多客户在缴纳购房定金后感到后悔,因此他们想要退钱。
针对这个话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预订等协议应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主要内容,卖方已按约定收取买方购房款,则该协议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包括住宅地址;房屋基本情况;销售方式;价款确认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交付标准及承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及有关权益的违约责任;公共配套建筑产权归属;交付房屋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延期交付违约责任及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协商的其他约定及其他事项。若认购协议具备以上内容,则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可据此要求对方履行房屋交易相关权益。
目前,大多数开发商的认购协议较为简单,仅约定购房客户按约定支付首期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认购协议仅为预约合同,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以上是关于认购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介绍。现在您知道该怎么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