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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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李玲玲律师解答:
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的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李玲玲律师解析:
随着现在房地产市场越来越大,开发商也越来越多,所以购房人选择的余地也越来多,预购人应选择资质可靠,经营规范、商业信誉良好的开发商作为交易对象,不要因为商品房的价格便宜就匆忙签合同,遭受欺骗。在审查开发商资质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要注意审查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商享有使用权的土地的具体范围、自己将要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坐落于该范围之内;
(二)审查开发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防止自己预购的商品房因上述证件的缺乏而面临不能开工的风险。
(三)除对有关证件进行查验外,预购人还应到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查阅预购商品房所在土地的权属登记状况,以防止该土地上已被抵押,致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实现。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李玲玲律师简介
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学理论深厚。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债权债务,经济纠纷,法律顾问,房产纠纷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