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8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县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廉租房):户籍在全县12个乡镇辖区内,享受县民政部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不含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大中专毕业生),且现无房或在县城规划区内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民(非农户口)家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登记有车辆的,价值在10万元以内(含税以购车发票为准)。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公租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大姚县城规划区有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225元的退休人员,大姚县城规划区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职工、进城务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县城规划区农村户籍人口须提供经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及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属住房困难群体的证明)的无房人员或在县城规划区内家庭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登记有车辆的,价值在10万元以内(含税以购车发票为准)。
二、申请办理时限
2023年6月5日8:00至2023年7月7日16:00(周一上午及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办理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到大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大姚县金碧家园24-1号商铺)领取相应的申请书填写,申请人应根据填表说明及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并备齐所需提交的材料,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由本人或授权委托人交到大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进行排序登记确认,逾期不再受理。
四、分配方式
在规定办理时限到期后,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公示确定(公示时间15日)。
公示期满后,根据《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89号)规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按照登记和审定通过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轮候批次,同一批次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除特殊情况(老弱病残等)按家庭人口和困难程度实行指定分配楼层及房号外,其余家庭均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分配楼层和房号,并邀请相关部门参加抽签时的现场监督及公证,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审核符合入住条件,但因房源不足未能分配到住房的,进入下一批次轮候。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要及时告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条件的,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取消轮候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保障性住房申请表,自行到相关部门查询审核信息。
(二)资料递交单位
大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三)递交地址
大姚县金碧家园24-1号商铺。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及附件
1.城镇低收入(廉租房)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人户口册上所有成员,若申请人与配偶未在一本户口册的,配偶属于事实的家庭成员,须按照政策提供)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原件审验);
(2)申请人城镇低保领取证、领取低保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原件审验);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等,未婚的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复印件(原件审验);
(4)所有家庭人员(小于18周岁、大于60周岁及在读学生除外)工作、收入证明,无工作收入的,开具无工作收入证明;
(5)所有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摩托车除外)提供购车发票复印件(原件审验);
(6)申请人近期免冠小一寸照片1张,粘贴在申请表对应位置。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公租房)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人户口册上所有成员,若申请人与配偶未在一本户口册的,配偶属于事实的家庭成员,须按照政策提供)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原件审验);
(2)申请人工作证明(务工的提供聘用合同,自领表之日起算合同满1年以上;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自领表之日起算登记满6个月以上;公务员、事业人员用人单位出示证明或公务员录用审批表、聘用合同,退休的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原件审验);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等,未婚的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复印件(原件审验);
(4)所有家庭人员(小于18周岁、大于60周岁及在读学生除外)工作、收入证明,无工作收入的,开具无工作收入证明。
(5)所有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摩托车除外)提供购车发票复印件(原件审验)。
(6)申请人近期免冠小一寸照片1张,粘贴在申请表对应位置。
大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2023年5月25日
来源:大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