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托管和物业管理区别,物业管理和物业管家的区别

首页 > 房产装修 > 作者:YD1662023-11-17 14:16:10

物业托管和物业管理区别,物业管理和物业管家的区别(1)

持续一个月的欧洲杯精彩激烈,尤其是淘汰赛阶段频频上演的点球大战,让万里之外隔岸观火的我们这些“局外人”,每每都能感受到那种“紧张到窒息”的刺激和残酷。

点球决胜负,是在1970年被正式写入足球规则;它比之前的打平后择日重赛,或者抽签抛硬币等方式,算是里程碑式的变革。它显得更为公平,也增加了戏剧性和观赏性。当然,这种方式也有诸多“弊病”:先罚一方的胜率远高于后罚者、弱队只要将比赛拖入点球,就有机会获胜、而太多的巨星人物一次罚丢,就会终生噩梦不醒。

每次大赛之后,也总会有人对这项残酷的规则提出强烈质疑,而国际足联基本全用那句难以辩驳的“套话”予以回复和平息:在没有更为合理公平的规则出现之前,点球决胜负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实践也证明,曾经“试点”搞过的金球、银球,统统还不如去踢点球。

物业托管和物业管理区别,物业管理和物业管家的区别(2)

由点球这个话题,就又联想到了当下广受质疑和诟病的“物业管理”。毕竟,“现代物业管理”和“现代足球”,都是起源于英国。我们国家是在1981年前后,自香港经深圳,逐步把这个“新生事物”引入并推广,用其取代了之前传统的“房屋行政管理模式”。

物管自引入至今,已历四十年。按说,这个行业早就应该迈入了“相对成熟”的时期,至少其价值和重要性得以凸显,其地位和作用得以被广泛认可。然而实际中的物管现状,却远非如此。按照中消协2019年底发布的《国内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调查体验报告》,以及某网今年7月推出的《2021中国物业服务调查报告》,作为物业服务的实际消费者,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理论上的“甲方”,业主一方对于物业公司的评价可谓是“惨不忍睹”,即便是那些国内排名前十,甚至业已成功上市的大型品牌类物业,其服务质量也难入业主一方的法眼。

物业托管和物业管理区别,物业管理和物业管家的区别(3)

前期物业公司的事实垄断,是物业矛盾的根源之一

透过两份报告映射出的问题来看,业主一方只是名义上的小区“主人”,实为被“管理”的一方,毫无“主导权、话语权”可言:

自购房开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就要被“强制接受”开发商“指定”的一家前期物业公司为你“服务”,并按它们事先“约定”好的价格支付物业费;近80%的业主认为,前期物业在代收费、公共收益、装修管理等方面存在“乱收费”“收费不合理”及其他违规事宜;当然,如果能干好活儿也无所谓,但有近85%的业主又对物业服务的评分不及格;而由于种种正常诉求得不到物业一方的重视和及时处理回复,因此,超过90%的受访业主,都想换掉自家小区的物业公司。

上述相对客观真实的数据,反映出了当下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那异常紧张的关系,用“水深火热”一词来形容也毫不为过。既然物管在引入国内后呈现出种种“水土不服”的症状;既然物管在历经四十年规范发展转型升级后,物业管理理念依旧未能深入人心;既然物业管理事关基本民生,而物业公司管理服务小区作为主流模式,长期以来又不能得到绝大多数业主的认可和支持,那么为什么还不早点“淘汰和取消物业”呢?

这个问题就太复杂了,太宏大了。这其中的“大道理”我们难以参透和理解,也缺乏“高屋建瓴高瞻远瞩”的大格局。但一个最基本的现实问题是值得去讨论和思考的,如同足球场上的点球决胜,都知道它过于残酷,也有太多的不合理;除非找到一项更为公平合理,能为各方所共同接受的新规则,否则所谓的“取消点球”就只能是一句牢*而已。

同样道理,要想“取消物业”,就必须事先找到更为符合客观实际,更能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更能体现出业主一方主导地位,真正实现“当家做主”的新型房屋管理模式。

物业托管和物业管理区别,物业管理和物业管家的区别(4)

从当下的各类“主流”呼声和倾向来看,“托管”和“自治”是业主一方认为可以采取的两大主要方向,是更能被认可和接受的管理服务模式。

所谓“托管”,是指将小区交由辖区街道办或社区居委会“代为”直接管理。这种想法源于业主一方对于上述部门的“高度信任支持和依赖感”;小区交给它们也放心,至少“公共收益和维修基金”会更安全;小区交给它们也省心,费用方面可以真正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远比一个“纯粹来挣钱的物业企业”要低很多。

仔细分析起立,街道办直管小区,这类想法几无可能。因为这等于是又回归了之前的“房屋行政管理模式”,也是与长久以来所确立的走“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道路相背而驰。

而居委会能否直接管理服务小区,这个问题目前来看比较“微妙”,也颇多争议。近年来,居委会在社区管理中的地位和重要性日益凸显,它也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具有“行政色彩”的职能,其与辖区居民的联系也更为密切,具备诸多“先天之利”。除了那些无物管的老旧小区由其代管之外,许多地区都在“试点”由居委会直管小区的新型模式。

当然,质疑的声音也不少,居委会是否有权力和资格直管小区并收费,是否有能力管理服务那些配套设施齐全而复杂的大型住宅小区,这些都是问题。

物业托管和物业管理区别,物业管理和物业管家的区别(5)

所谓“自治”,就是自己动手,丰衣足食。实际上,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出业委会,对外另行聘用物业公司来服务,这也算是“业主自治”的具体体现之一,因为这与由开发商“指定”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有着本质的区别。那么不用物业,业主自行管理小区,更准确的表述就是所谓的“自管”了。

根据小区规模大小等具体实际,那些“自管小区”又可以分为:业委会直接组织人员开展管理服务;业委会外聘一名“物业职业经理人”,由其负责组建团队开展服务;业委会将所有业务打包,分别外包于电梯、绿化、保洁等专业公司;业委会干脆直接注册一个服务公司,以企业方式运作,开展服务等等等等。

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自管”,其成败的关键在于业委会能否真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它不但要“正常履职”,甚至还要“高效运转”。而当下实践中的业委会,极易出现两个极端,或者不出头,或者又“过了头”!此外,业主自治缺乏具体法规细则的指导支持,而刚实施的法典,也未赋予业主大会(业委会)明确的“法人”地位,这就使得现阶段的所谓自治自管小区“举步维艰”,绝大多数均以失败而告终。

取消物业,不是要取消物业费,也不是要取消小区的管理。只不过是对于未来小区管理服务模式的探索和讨论。如同点球大战一样,“在没有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务方式之前,物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或许,这个过程将是漫长的,曲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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