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的物业公司提前撤出小区,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决议,由一家新物业公司“紧急”入驻。两名业主了解情况后,认为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完全不知情且未参与投票表决的情况下,更换物业公司,已经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利,于是将业委会告上法庭。
起诉:业委会更换物业未告知业主
2020年6月,某物业公司入驻市区某小区,双方签约三年。2021年2月,该物业公司多次发函小区业委会,作出提前撤出小区的决定。时年6月份,该物业公司撤出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随后,业委会与新物业公司签约,采取紧急托管物业的形式委托新物业公司介入,并于时年7月1日正式入驻。
去年7月份,小区业主李先生和王先生一纸诉状,将业委会告上丰泽区人民法院。两位业主认为,小区业委会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集体讨论等情况下,擅自选聘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同时,新物业公司入驻后,所有物业费及小区业主共用的停车、商业设施收益均由物业公司全权收取。他们认为,小区业委会及新物业公司均未依法向全体业主或在小区建筑规划范围内公示相关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依法于选聘前对是否接受合同服务内容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等,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业委会聘请的新物业公司决定,由业主选择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小区业主委员会则认为,业委会为了维护全体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紧急情况下临时聘请新物业公司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且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入驻管理小区的决议,早已通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判决:撤销业委会聘请新物业决议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选聘新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该决定会对小区业主利益产生实质影响,两位业主依法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因此他们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业委会主张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入驻管理小区的决议,早已通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但业主大会相关决议并非指向聘请新物业公司,对业委会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本案中,旧物业公司在撤出该小区前连续数月向业委会发出关于该公司撤出该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但小区业主委员会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召开业主大会,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决议临时聘请新物业公司,有违《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聘请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决议。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许小程 许莉莉)
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