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宅基地问题涉及到法律的专门规定(详见法条链接),关于宅基地的定性,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宅基地的用途就是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是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本身不归属个人所有,地上建筑才属于个人财产。宅基地所有权是集体的,使用权是房屋所有人的。所以宅基地并不属于遗产,宅基地上的房屋才是遗产。
三是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由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无偿取得,无偿使用。这两项制度以其鲜明的福利色彩成为维护农业、农村稳定的重要制度。
以下案情是基于宅基地问题引发的纠纷,看看涉及哪些重要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张老头有两个儿子,张甲和张乙。张老头去世后,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经法院调解后达成和解,由张甲和张乙对张老头名下的两处宅基地享有继承权,但同时在案涉房屋上设立了居住权,由张老头的妻子和堂妹居住直至终老。后,张甲和张乙向国土部门提出确权登记,并取得了不动产确权证明书:两处宅基地权利人均未张甲和张乙,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共有人张甲50%、张乙50%。
张甲经济困难,想进行抵押甚至变卖祖屋偿还债务,于是提出两处的宅基地各办理两张独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权利人分别为张甲和张乙。国土部门回复:因政策原因,不能对一块宅基地进行分割并独立办理两张宅基地使用权证。
张甲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兄弟按份共有的两处宅基地使用权即地上房屋所有权,并一分为二,张甲和张乙可以分别所有和使用。
【法院审理】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张甲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在于:能否将张甲、张乙按份共有的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区分不同的部分,分别所有、使用。
这里涉及共有的法律问题。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全体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全部的权利和分担全部义务,任何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共同均无权处分。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一定份额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份额是一种抽象的比例,不是对共有物的物理分割,即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比方说,张三李四对一辆车按份共有,不是张三对发动机、轮子等、李四对方向盘、排气管等享有的权利和分担的义务,二是均对整个车按份享有的权利和分担的义务。
具体对本案中,张甲和张乙对宅基地及地上建筑按份共有,是对全部的共有财产的共同共有,即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不是对共有财产物理意义上的不同部分各自享有不同的所有权。
关于共有物的分割,《民法典》第303条有明确的规定(详见法条链接)。虽然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共同共有人需要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其他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但本案由于涉及到宅基地的特殊规定,不能按按份共有来分割。
首先、在保障第三人权利上,分割不具有合法性。案涉房屋上已经设立有居住权,必须优先保障,否则可能导致两个老人居无定所,损害老人的合法居住权。
其次、在分割代价上,不具有分割的合理性。分割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仅无法保证分割后的房屋依然保有原来的全部功能,也会必然导致房屋的价值减损。
再次、国土政策上,分割不具有可行性。国土部门已经明确答复,不能将宅基地一分为二并独立办证。
最后、在分割理由上,不具有必要性。张甲和张乙共有的基础并没有丧失,张甲也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乙实施了损害共有财产权益的行为。
编者按: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但无论如何,做人的底线不能丢。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老有所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共同责任。父母养了几个孩子的小,几个孩子还不能养父母的老吗?设立居住权,就是为了充分保障在涉及养老和继承问题时,依法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任何时候,不管遇到任何困难,钱财乃身外之物,家庭的和谐稳定,健康平安幸福,才是最最重要的。
【法条链接】
《宪法》第十条第二款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民法典》第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