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双方所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出租人: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二)承租人:
1、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2、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提交国家安全局批准的有关文件;
3、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