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显,两方的证词,有明显的冲突,双方的证人,也出现矛盾。
那么,究竟哪方说的才是事实,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首先,法院先去了解,本案中最大的矛盾点:机长究竟有没有骂人?
警方表示,“骂人”者,根本不是机长,而是副驾驶员。
当事人表示,当时,有个乘客表示,自己身体不舒服,表示自己要死了,需要他打开舱门,让他透气。
他当时就严厉制止了乘客,然而,乘客态度恶劣,继续重复了几次,要求他必须打开舱门。
副驾驶员怒了,顺着他的话回答:你真的要死了吗?如果你真的觉得身体不舒服,我马上请示机长,把飞机拖回去。
当时,乘客并没有告知,自己有心脏病,只是一味要求,自己要死了,命令副驾驶员开舱门。
这些话,说者无心,听者有意。
导游回到座位上,无限放大这句话的恶意,最后引发了偏激行为。
在开庭时,法院要求公安局和导游,各拿出证据。
公安局代表,拿出了调查时的证人笔录。
女导游,拿出了多人的证人证言。
然而,她并不清楚,所谓的证人签名,是否都是证人本人的签名。
在法官看来,这份证据,有明显的瑕疵。
因此,法官采纳了公安机关的证据。
这时,女导游感觉理亏,换个新的申述点,表示拘留10天,处罚太重。
法院摆出了法律明文,在国家治安处罚方面,女导游的行为,应处于10天以内的行政处罚,并扣款。
因此,法院认为,公安局理解法律准确,量刑适度。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女士的请求。
李女士不服判决,再次向中级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