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装修队欠人工费怎么起诉

首页 > 家居 > 作者:YD1662023-02-09 19:41:33

来源:荆门日报-荆门新闻网

受托人请师傅装修房屋,委托人和装修师傅之间是否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此案给出答案:双方构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委托人需要为装修师傅垫付的费用和工资买单。

事件回放:

受雇人起诉委托人索要工钱

涉事三方分别为委托方(孔某女儿)、受托方(孔某)及受雇方(赵师傅),受托方与委托方是父女关系,受托方与受雇方是雇佣关系。

前不久,赵师傅将委托方起诉至东宝区人民法院。

赵师傅陈述:2018年4月至5月,他受孔某之托,对委托方孔某女儿小孔城区的一套房屋进行水、电、防水、厕所改造等劳务作业,经结算应支付工资6220元以及装修期间垫付的水泥、青沙、运费等5569元。完工后,他一直没有拿到上述费用,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遂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委托方向其支付装修房屋的工资及垫付的材料费共计1.1万余元。

拒付原因:

受托方与受雇方产生纠纷

赵师傅履行了房屋装修作业,孔某为何没有支付费用,以至于让赵师傅跳开孔某直接起诉其女儿?

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时,委托方小孔答辩称,2018年4月至7月,她的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的基础工程系以口头方式委托父亲孔某全权办理,该房屋装修其余项目均系自己自行采购或委托孔某完成,并已支付相关费用。她未以任何形式委托或聘请赵师傅参与装修作业。装修期间,赵师傅曾经以孔某朋友的身份几次进入房屋并多次提出帮忙,要求她到其指定的商家购买相关装修材料。出于对其信任,她采纳部分意见。赵师傅还多次向她表示,欲承揽房屋的全部装修工程,她未予理会。

此外,赵师傅原系孔某位于该小区一房屋的装修施工承包人。因种种原因,该房屋厨房、阳台、卫生间瓷砖出现大面积龟裂,孔某出于维权需要遂终止了与赵师傅的合作关系。此后,孔某多次主动与赵师傅联系解决方案,但因维修成本过高,赵师傅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至今,现孔某已另案起诉赵师傅至法院。

小孔表示,她与赵师傅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一审判决:

委托人与受雇人构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

法院一审查明,2018年4月,委托方将城区一房屋的装修事宜委托其父孔某处理。后孔某交由赵师傅进行水、电、防水、墙体改造等装修作业。2018年4月至5月,赵师傅购买装修材料垫付费用5569元,另垫付水电、墙体改造的工人工资4260元。上述费用,委托方未向赵师傅支付。

一审分析,首先,赵师傅持有的垫付材料出库单及收款收据等书证原件均记载收货单位为委托方的房屋,开票时间与委托方的房屋装修时间吻合,商品名称系房屋装修前期水、电及泥瓦工作业所需材料。其次,孔某曾多次带赵师傅至委托方的房屋查看,表明孔某与赵师傅之间存在较长时间的委托装修关系。再则,赵师傅陈述其持有委托方房屋的装修钥匙并在物业公司进行了登记,而委托方也当庭陈述“钥匙不是我们交的,是孔某交给赵师傅”。通常而言,若委托方或其委托负责装修事宜的孔某未同意由赵师傅进行装修,不可能将房屋钥匙交给赵师傅。最后,委托方否认赵师傅对其房屋进行装修,但其又未能举证证明房屋的实际装修人。

综合上述因素,赵师傅受孔某委托对委托方房屋进行相关装修作业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经审核,赵师傅垫付的材料费(含运费)、人工费(拆墙、砌墙、水电作业等)合计为9829元。

一审认为,委托方全权委托孔某负责其房屋装修事宜,孔某将房屋装修的水、电、墙体改造等交由赵师傅完成,赵师傅与委托方之间建立事实上的房屋装修劳务合同关系。赵师傅已完成约定范围内的装修作业,并垫付了材料款和人工费共计9829元,委托方应向赵师傅进行支付。因此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审判决委托方支付赵师傅垫付的装修费用9829元。

律师提示:

装修房屋最好签合同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分析认为,此纠纷一审判决给市民三个警示:

一是装修房屋最好请有资质的装修公司,这比请个人装修要牢靠得多。

二是装修前最好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双方的责、权、利及违约赔偿事宜,一旦发生违约情形,依照约定条款履行,也不至于装修好坏无约定、无标准,出了问题难扯清,起诉到法院费时又费力。

三是双方都应讲诚信,受雇方接了活,就要不折不扣完成,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就得有担当;受托方也应讲诚信,只要受雇方履行好了装修作业,理应如数支付相应费用,而不应以其他纠纷为借口拒付。(记者 秦文 通讯员 邓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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