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证书等材料“隐身”
7日无理由退货承诺难兑现
在与电视购物热线电话工作人员沟通的过程中,记者询问是否可以退货时,对方称公司规定只有质量出现问题才能退换货,还表示会让订货的客户经理联系记者。截至记者发稿时,客户经理并未联系记者。
记者拨打监制方合肥泽利普科技有限公司留下的400电话,对方称是指导中心,负责售后相关问题。针对产品的来路,对方一会儿说是国外品牌在国内代工,一会儿又说是国外专利技术但在国内生产,在国内卖了好几年了,具体问题可咨询生产厂家,也可以到网络购物平台上查看,所有的资质、证明、证件上面都有。但记者在对方提供的平台上并没有找到资质、证书等材料。
记者又拨打了制造商宁波浩屹电器有限公司在产品包装上留下的固定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记者看到,有的网络购物平台上虽也标注了“7天无理由”,但在具体的“消费者保障服务”内容中却明确注明:“确认收货15天内如有商品质量问题、描述不符或未收到货等,才可申请退货退款。”
律师观点
广告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承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威律师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实行7日无理由退货,对线下销售商品要求有质量问题才能更换、修理和退货。记者电话购买的净水器被要求有质量问题才能退货,不符合相关规定。
明明是国产净水器,经过电视购物“精心”包装,就变成“英国品牌”,并宣称是“国际净水技术的领跑者”,这种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欺诈。
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民商部主任常玉凤认为,“泽利普”净水器把在中国生产的产品说成是“英国品牌”,涉嫌通过虚假陈述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依照规定,经营者有赔偿义务。
常玉凤认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不仅有经营方,还有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对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由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孙威提醒消费者:
不要轻信电视、网络等平台的宣传,要增长所购商品的相关知识,避免上当。
切勿被所谓国外品牌、高科技产品等宣传所迷惑,更不能贪图便宜。
如果找不到实际销售方,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通过法律诉讼向其要求退货、赔偿。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刘传江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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