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青年报
宜家钢化玻璃杯“自爆”事件近日一审宣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北京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应向消费者王女士支付购物款、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319.06元。王女士主张宜家构成消费欺诈的理由,则未获支持。
2018年4月25日,企鹅号“中青报深度”曾刊发报道《宜家钢化玻璃杯“自爆”风波续:消费者开庭后找到发票,技术专家建议玻璃应再分析》,披露王女士称购买的一款名为斯黛纳(STELNA)的钢化玻璃杯2017年5月发生炸裂,致其受伤,而宜家方面代理人表示,涉案杯子无证据显示是从宜家购买的,炸裂原因不明,相关玻璃杯不存在质量问题。
事实上,钢化玻璃产品的耐撞优点与自爆风险并存,在近年来钢化玻璃产品屡次发生的疑似自爆事件中,玻璃是否自爆、谁应负责,以及自爆能否从技术上控制、经营者是否应尽提示义务、国家是否应制定相关标准,均备受关注。
对于一审判决,王女士表示不服,计划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曾从宜家购买杯子
“涉案杯子是否从宜家购买”是庭审争议焦点。王女士的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表示,2017年5月杯子炸裂后,宜家多次与当事人联系,官微也曾发过通报,因此称“不能确认杯子为从宜家购买”显然不合常理。
宜家方面代理人当庭的解释是,宜家对王女士深深同情,故在未核查涉案杯子来源、未考虑王女士受伤是否与产品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就与她积极协商处理此事。
对此,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经查,王女士系宜家家居公司的消费会员,曾多次在宜家家居公司购物,王女士称2016年曾以3.9元/个的价格从该公司购买6个斯黛纳玻璃杯,宜家家居公司对价格予以认可,并认可2016年5月19日王女士曾从该公司购买两个前述杯子。
该院认为,根据王女士在庭审中的陈述、其提供的玻璃碎片照片、就医时对其病情的陈述及具体伤情,以及宜家家居公司客服在事故发生当天查看现场情况后出具的说明及此后双方的沟通协商和赔偿方案的协商,该院对王女士主张宜家家居公司承担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
基于此,法院判决北京西红门宜家家居公司支付王女士玻璃杯购物款3.9元、医疗费7115.16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两万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40319.06元。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一审未认定宜家构成消费欺诈
一审开庭的另一争议焦点是宜家是否明知该款玻璃杯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即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王女士及其代理律师许浩、范辰注意到,近年来各厂商的钢化玻璃自爆事件屡见报端,涉事产品除了杯子,还包括浴室门、桌子、窗户等,宜家显然应该知晓该钢化玻璃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宜家家居公司当庭辩称该钢化玻璃杯不存在质量问题,完全符合国家和企业标准,公司委托的两家第三方鉴定机构检测显示涉案玻璃杯完全符合标准,且王女士提供的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的答复意见也认为涉案玻璃杯合格。此外,该公司称,经调查,2014年10月至今,该玻璃杯自爆伤人的反馈情况只有王女士一起。
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无充分证据显示宜家家居公司存在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的情形,王女士要求该公司双倍赔偿其损失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此前,许浩律师认为,宜家曾在通报中提出“钢化玻璃的自爆情况与玻璃的特性有关”,意味着宜家知道这类制品存在风险,那么应明确告知消费者,由其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否则构成消费欺诈,应双倍赔偿王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105.6万元。
宜家家居官网更新“钢化玻璃杯说明”
王女士告诉记者,最近,宜家家居官网在首页滚动栏更新了“钢化玻璃杯说明”,称钢化玻璃杯也会像其他玻璃一样破碎,“但钢化玻璃破裂后产生的锋利碎片会比普通玻璃少很多,从而减少风险”。
此前,宜家家居微信公号、宜家家居商场内对钢化玻璃杯碎片的表述,2017年5月及之后的说明一度分别是“不会有明显锐角”、“基本不会形成锋利的碎片”。
记者注意到,多名学者曾撰文或受访称,钢化玻璃自爆现象在国内外都存在,各国不能完全解决这个技术问题,只能降低自爆率,目前业内不少人士认为自爆率“千分之三”已算最低的。
一名长期研究玻璃等材料的中国硅酸盐学会资深研究人员曾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钢化玻璃杯的产品要求,必须严于建筑钢化玻璃,因为杯子与人体非常接近,有时危险度更高,但目前,钢化玻璃杯并无关于自爆率的国家标准。(魏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