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派出所怎么处理,农村电鱼处理规定

首页 > 健康 > 作者:YD1662022-11-19 16:02:37

来源:泉州广电-无线泉州

当事人非法电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当事人:陈X建,性别:男,无固定工作地点,住所: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现查明:2021年6月21日凌晨3点20分,接到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电话称有人在浐溪土坂附近河段电鱼。

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浔中镇派出所民警立即行动赶赴现场,发现当事人用电鱼机在浐溪土坂附近河段乘坐自制的泡沫筏电鱼,将当事人现场抓获,并缴获一袋渔获物4公斤。当事人非法电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本机关2021年6月21日依法批准立案,并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对非法电鱼一事供认不讳。

据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6月21日凌晨用电鱼机在浐溪土坂附近河段乘坐自制的泡沫筏电鱼,被我局执法人员和浔中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一袋渔获物4公斤。

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电鱼现场照片、指认电鱼工具现场照片和物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为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电鱼现场照片、指认电鱼工具现场照片和物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于2021年7月6日作出了《德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农(渔政)告〔2021〕7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非法电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渔获物4公斤并无害化处理,处5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德化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地址:龙浔镇龙鹏街174号)开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到银行缴交罚没款,缴款后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到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第四联送交德化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化县人民政府或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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