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g病种收费标准,国家drg病种数量

首页 > 健康 > 作者:YD1662022-11-20 10:45:36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赵清华 通讯员 黄亮

为稳妥推进省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山东省医保局于2022年1月11日印发了《关于做好省直医保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省直医保自2022年1月起启动施行DRG付费。

据了解,为深入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建立适合医疗服务体系和医保管理能力的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体系,省医保局于2019年9月25日确定济南等10市作为我省DRG付费省级试点城市,省直与济南市一体试点。试点2年多以来,省直医保按照“顶层设计、模拟测试、实际付费”三步走的思路,开展了政策宣传培训解读、病案数据上传及清洗、分组及权重协商谈判、医保基金结算清单等标准编码贯标等工作,并于2021年12月中旬进行了DRG模拟付费测算,模拟付费结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省直医保具备启动施行DRG实际付费的条件。

DRG付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厘清DRG付费政策与其它医保支付政策的关系,需要明确医疗协同推进工作任务,需要明确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相关职责,该文件出台为省直医保DRG付费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

按照省直与济南市“一体试点、同城同策”原则,省直医保DRG付费试点医疗机构范围及分类、病组、权重、费率、基金预算清算等要求原则上与济南市保持一致。省直医保参保人在试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DRG付费管理,原按病种付费、单病种结算付费政策不再执行;在非试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除中医优势病种外,原按病种付费、单病种结算付费政策不再执行。

《通知》理清了DRG付费与其它支付方式关系。省直医保参保人在试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DRG付费管理,原按病种付费、单病种结算付费政策不再执行;在非试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除中医优势病种外,原按病种付费、单病种结算付费政策不再执行。

《通知》明确了医疗机构协同推进工作任务,医疗机构要做好DRG付费工作领导机制、健全完善组织机构,要做好编码贯标工作、提高病案质量,要改造提升信息系统、确保数据传输准确无误,要内部运营管理,促进内涵式发展等。

《通知》明确了医保管理重要内容。医保部门要健全完善区域总额预算管理和“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要健全完善与DRG付费相适应的审核监管体系,要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内容,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约考核评价。

《通知》提出了做好DRG付费监测与效果评价。医保部门要加强与医疗机构沟通协商,做好与DRG相关各项指标监测,定期分析DRG付费效果,不断优化完善管理措施,持续提升DRG付费改革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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