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虽然源头尚未确定,但再次为滥捕滥食野生动物敲响了警钟。我国各地陆续出台“舌尖上的禁令”,严惩滥食野生动物。4月8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列入《目录》的动物,着按照家畜家禽进行管理,可以用于食用等商业利用。
农业农村部征求意见
狗被列为伴侣动物
在《目录》形成之前,对于野生动物的划定等就存在诸多困惑:禁食野生动物包含哪些品类?牛蛙、龟鳖、金蝉等还能不能吃?此次《目录》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从一定程度上释放出信号:“舌尖上的禁令”即将划定范围。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梳理发现,《目录》包括家养的传统畜禽和特种畜禽共31个种,其中,传统畜禽18种,包括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火鸡、鸽、鹌鹑等;特种畜禽13种,包括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水貂、银狐、蓝狐、貉等。
针对此前关注度较高的狗是否列入《目录》,农业农村部在说明中回应,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对陆生动物而言,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所列允许食用的动物种类,其人工养殖种群是被允许食用的,但其野外种群和该目录以外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均属于禁止食用范围。
记者了解到,近日,《深圳特区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野生动物和猫狗都排除在可食用范围之外,目前,该条例现已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擅自放生拟最高罚2万
山西将纳入个人诚信档案
在《目录》形成之前,对于野生动物的交易、食用就已经被提上了立法层面。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决定》出台后,天津市、福建、浙江等多个省区市出台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办法、决定。但在“非食用性利用”上,各地掌握的标准和尺度不一。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以其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同时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服务。条例草案指出,禁止擅自放生。擅自实施放生活动的,将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同样是加大了处罚力度,4月1日,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称为山西“史上最严”的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既扩大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也加大处罚力度。根据规定,今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非法食用、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将面临至少一万元的罚款,非法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将面临至少五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越高,相应的处罚也越重。同时,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还新增了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的规定,影响违法行为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禁食野生动物
非食用利用也有严格规定
有动物保护专家曾表示,允许“医用、展演、旅游观光、物种保护、种源繁育”领域利用野生动物,漏洞较大。事实上,以往非法从事野生动物养殖的单位或个人,也多是借物种保护、种源繁育的借口,以“保护”之名,行“利用”之实。记者梳理发现,在野生动物的在非食用性利用上,也有多地近期出台了相关规定。
青海省是野生动物的重要分布区域和候鸟的主要迁徙地之一,该省野生脊椎动物605种,野生动物资源丰富。3月25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获得通过。青海省规定: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人工繁育、医药利用、公众展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对于野生动物的买卖、食用之所以屡禁不止,也源自于一些地区民间对于野生动物捕食的传统。
3月31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条例进一步提高非法猎捕、交易流通、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惩罚力度,其中对食用者最高可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20倍罚款。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鉴于广州市中医药文化深厚,《条例》在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此外,《条例》还特别明确,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后,移交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延伸:对养殖户进行补偿引导稳妥退出
“野生动物”这一概念,不仅指自然状态下的野生动物,还包括人工繁育的除家畜家禽之外的所有动物。据统计,我国以供应食品、毛皮、药用原料、科研试材为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约100种,养殖企业及养殖户约50万家(户),从业人员超过100万人,年产值约500亿元。
对于在养野生动物的处置问题,国家林草局提出了四条出路:科学实施放归自然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对存栏量大、超出当地生境容量的,由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跨区域、分期分批分散实施放归自然;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对具有药用、观赏价值的在养野生动物,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加速消化存量;对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对确不能采取上述3种措施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各地陆续出台条例,全面禁食野生动物进入严管时期的同时,出台相应的补偿引导措施也在陆续出台。
广东省提出,对于因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后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产活动,将给予一定补偿,目前已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补偿方案,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补偿安置的调研摸底工作,预计将于近期下发通知落实补偿安置工作。
江西省则要求政府部门加大扶持力度,指导和帮助因执行“禁野令”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帮助合法特种养殖企业、养殖户转型转产,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障、融资、税收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
在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云南省,一方面做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的封控消毒,禁止交易,严禁遗弃和宰*野生动物;另一方面按照国家林草局通知要求,迅速开展产业清理整顿基础工作,对已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进行清理统计,逐个核实繁育场所实际固定投资、繁育动物种类及存栏量,组织研究起草有关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科学妥善处置后续事宜。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郭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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