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2月26日讯(通讯员 沈高轩 记者 万承源)江苏泰兴一男子因将用工业松香加工的猪副食品销售供他人食用被查获。近日,泰兴市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以来在其家中使用工业松香加工猪爪、猪头、猪尾巴等猪副食品。2018年2月7日,泰兴市农业委员会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现场查获工业松香2.7公斤。经鉴定,系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工业松香。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综上,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相关的活动。扣押在案的工业松香2.7公斤,予以没收、销毁。 记者了解到,工业用松香因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以及氧化后产生的过氧化物,因此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的有害化学物质。
在使用工业松香拔毛的过程中,松香会通过动物表皮渗透并残留在体内。人体吸收后,会对人体肝脏和肾脏造成伤害,严重的甚至致癌。工业松香反复使用后其毒性会越来越大,在高温加热时动物毛和松香等都会产生高温氧化,产生的物质更复杂,对人体的损害就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