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 试样制备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6.2.2 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
6.2.3 总灰分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
6.2.4 茶梗按GB/T 9833.1—2013的规定执行。
6.2.5 水浸出物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2.6 冠突散囊菌按GB 4789.15的规定执行。
6.3 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计算按GB/T 9833.1-2013中附录C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抽样
7.1.1 抽样以“批”为单位。在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 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茶 梗、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b)加工原料、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3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产品的贮存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
8.5 保质期
在符合8.2~8.4的条件下,产品可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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