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夏 瑶) 野生兰花看似平常,但未经批准非法采挖、运输、出售等行为会触犯刑法。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以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采挖野生兰花的被告人崔某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野生春兰11株。这是安徽法院判决的非法采挖野生兰花第一案。
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崔某同李某、张某前往泾县汀溪乡某山场采挖冬笋。崔某在山场发现了野生兰花,在未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随身携带的锄头采挖野生兰花11株,并带回家用三个花盆栽种,后被人发现并举报到泾县林业局。2022年2月15日,泾县林业局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泾县公安局。泾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崔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崔某采挖的野生兰花为春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非法采挖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野生春兰,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且尚未造成春兰损毁,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新增野生植物268种和32类,除兔耳兰外所有野生兰花属均被列入该名录。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提醒,个人或集体在野外、山上遇到自己不认识的野生植物,千万不要随意采挖,以防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