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学堂,来源:法律学堂。
2019年7月24日晚,东莞虎门交警大队在虎门镇连升路酒吧街路设点查勤,展开涉酒驾驶查处整治行动。零时许,女司机金某经测试体内酒精含量为204mg/100ml,属醉酒驾驶。面对执勤人员,司机金某再崩溃痛哭:“我是网红,你们不要拍视频,好丢脸,我不要坐牢,要剃光头的。”
在公众印象中,多数坏人(正确的说法是嫌疑人、被告人),只要是被拘留或逮捕的,开庭时几乎都是以同样的形象”登场”:剃”光头”(其实并不都是光头,有些是很短的平头,但人们习惯称之为”光头”),穿”黄马甲”(看守所的统一服装,一般为橘黄色,上写”某看”),甚至连未成年被告人也不例外。
当然,女性违法、犯罪人并未被剃“光头”,但却都穿”黄马甲”。在各种影视作品、法制节目以及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相当长时间已经司空见惯。
或许有人会问,这是为什么呢?难道法律里有这样的规定吗?如果是的话,又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条规定呢?
其实,这在我国古代已经由来已久,强行剃发本身就是一种刑罚,这种惩罚被叫做髡刑。因为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所以不应该轻易毁坏。所以,从尊严上来说,剃头是一种惩罚。
但这应当属于我国陋习。
我们可以看到,“二战”审判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包括甲级战犯东条英机在内的所有被告人出庭受审均未穿囚服;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审判米洛舍维奇时,米洛舍维奇穿西装打领带出庭。无论是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都穿着便装,有的甚至西装革履,从外表上根本无法看出其是被告人。美国司法历史上还出现过因穿着识别服受审而上诉的案例。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17.(3)在特殊情况下,经准许将囚犯移至监所之外时,应当准许穿着自己的衣服或其他不惹人注目的衣服。……88.(1)未经审讯的囚犯如果服装清洁适宜,应准穿着自己的服装。(2)上项囚犯如穿着监狱服装,则应与发给已经判罪的囚犯的服装不同。”《欧洲监狱规则》规定:“罪犯经批准离开监狱外出时,可以穿自己的服装或其他不引人注意的服装。”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2015年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明确:
为进一步加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彰显现代司法文明,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解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的,看守所应当将穿着正装或便装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移交人民法院。
为了契合现代司法文明理念的要求,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应该体面地接受审判,不宜穿着识别服受审。因为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尚未被确定有罪,出庭受审时穿着识别服,就被贴上了具有“坏人”符号意义的“犯罪化标签”。毋庸置疑,这种做法属于有罪推定的表现。另外实践中,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中少数出庭受审时穿着便装或正装,多数人穿着识别服出庭受审,此种做法难免被人认为是搞区别性待遇和特权,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说完了黄马甲,再来说剃光头。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及《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系列人权标准,”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人格尊严被确认为一项最基本的、不可克减的权利。基于此,强制剃光头这种侵犯人格尊严的作法被普遍禁止。
根据199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禁止剃有辱人格的发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而司法部于2004年5月起施行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已废除了1990年发布的《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中关于“除一个月内出监的罪犯外,一律留寸发或光头"的规定。
这说明剃光头也是违法的。
坐牢会被剃光头!
问题来了,这位女网红至少是大学毕业吧?她在学校所学的法律常识、她在日常生活中所受到的普法教育呢?
我们的普法为什么不敌一些民间的道听途说,或许这是我们要深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