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秋月 通讯员 李龙 刘悦
《爱我中华》这首脍炙人口的歌,唱出了各民族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的美好景象。相信很多市民都听说过民族区域自治,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有哪些优越性?就此,记者采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光,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李光: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问: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李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充分行使自治权加速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与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权利提供了重要、可靠和有力的法律保障,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法。
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哪?
李光:首先,有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它妥善地解决了国家统一和民族自治的关系,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自主权利。其次,有助于把国家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在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过程中,结合民族地区特点,做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从而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第三,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要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给予扶持和帮助,从而把民族地区丰富资源和先进技术结合起来,把人力和物力结合起来,在民族共同富裕的同时,国家也强盛起来。第四,有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各民族维护祖国主权和统一,保卫边疆,既是热爱祖国又是热爱民族的表现,既维护了国家的最高利益,又维护了民族自身的利益。